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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中共衡阳党史学会简介
  本学会是由党史和革命史学界的专家、教授及党史工作者、政治理论工作者、党务工作者、社会上对党史的有识之士所组成的,现有个人会员216人、单位会员 16个。是由中共衡阳市委党史研究室发起,正式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衡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共衡阳市委党史工作委员会和湖南省中共党史学会的业务指导和衡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学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践行群众路线,坚持实事求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学风,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学习、研究和宣传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经验;组织学术研究、交流经验和资料;努力提高党史工作、教学、宣传和研究水平,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贡献力量。学会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探讨、总结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经验,开展各种形式的党史宣传教育活动,不定期召开学术讨论会,交流成果,总结经验,组织会员收集、整理、研究、编纂和宣传党史资料,发挥“存史、资政、育人”的作用,推进衡阳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衡阳市中共党史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衡阳市中共党史学会。
第二条 本会系由衡阳市从事或爱好中共党史研究、教学、宣传等工作的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地方性、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践行群众路线,坚持实事求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学风,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学习、研究和宣传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经验;组织学术研究、交流经验和资料;努力提高党史工作、教学、宣传和研究水平,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是衡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共衡阳市委党史研究室和湖南省中共党史学会的业务指导,接受衡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中共衡阳市委党史研究室(衡阳市华新开发区延安路2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不定期召开学术讨论会,交流成果,总结经验,讨论和制定工作规划等。
(二)组织会员收集、整理、研究、编纂和宣传党史资料,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中共党史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配合做好调研、统计、宣传工作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无正当理由在1年时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通过有关决议案;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要时调整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顾问、名誉会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共党史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督促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职权: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必要时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受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  年  月  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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